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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的(2014)烟执字第607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指定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