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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英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被执行人:李英文,男,汉族,成年,住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后涝墩村。申请人因未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4年11月5日向其下达了临东卫医(2014)2025号征收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六十六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东卫医(2014���2025号征收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东卫医(2014)2025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魏荣良审 判 员  沈华芳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