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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傅晓芳与贾新托、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芳,贾新托,潘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00号原告傅晓芳。被告贾新托。被告潘雪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晓芳与被告贾新托、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傅晓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晓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5744元,减半收取78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