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黄某甲,熊友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儿媳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孙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孙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丁,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戊,住台州市椒江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己,住浙江省临海市。系本案被害人杨某庚的女儿。诉讼代理人王卫菊,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工,家住镇雄县。2014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友明,农民工,家住昭通市威信县。系本案肇事车车主。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庚的亲属以要求被告人黄某甲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友明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梁敏捷、附带民事诉讼七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卫菊、被告人黄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浙J×××××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熊友明同意,擅自取走熊友明放置在黄某乙暂住处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雅尔特工艺品厂宿舍的该摩托车钥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从雅尔特工艺品厂驶往前所方向,行至225省道椒江区前所街道新民村路段人行横道时,碰撞了行人杨某庚,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庚无责任。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云南省曲靖市高快汽车站被云南省曲靖市开远铁路公安局师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8日被押回台州市看守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庚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甲和车主熊友明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32.48元,其中:医疗费5370.98元、丧葬费22256.5元、死亡赔偿金96865元、交通费2000元、七原告人误工损失费85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提供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及门诊发票3张以证明其诉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甲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七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不再追究车主熊友明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主熊友明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乙、黄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指令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资料、到案经过及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擅自搜得车钥匙无证驾驶他人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至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 霞人民陪审员 周赵顺人民陪审员 徐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