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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陈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被执行人陈树强。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75号918单元,本院已依法将本案委托财产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行字第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