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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30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云飞,洪海洋,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30一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云飞,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洪海洋,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峰,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于云飞、洪海洋、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临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于云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息23918元,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海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海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HH2**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