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攀枝花市蓝湖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683号起诉人杨秀萍,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秀萍的起诉状,起诉人杨秀萍诉称,其系蓝湖国际小区的业主,被起诉人攀枝花市蓝湖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合法程序解聘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9日发布物业选聘通告。4月25日至27日,业主委员会与蓝湖国际小区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小区内采取设点公开投票的方式,从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新公司)和四川省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4月29日公布的投票结果与5月10日公示的物业选聘中标单位的投票结果大相径庭,起诉人询问得知,业主委员会将小区业主弃权票加到亿新公司的名下,才使得其竞聘当选,故此次物业选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小区业主管理公约》和《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均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被起诉人业主委员会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确认业主委员会竞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不合法,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定为蓝湖国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项目中标单位的招标结果无效;2.请求确认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小区业主管理公约》和《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无效;3.判令业主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秀萍所起诉的纠纷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等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此,起诉人杨秀萍所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秀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兴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