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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丁某,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邓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