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丁某,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邓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