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继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856号罪犯张继红。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0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5847.2元(其中16000元已由被告人张继红父亲代为支付)。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苏中刑终字第0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2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继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继红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其父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协议、收条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继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萍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