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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将行人左某撞伤,肇事后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被害人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左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该协议于2015年3月31日经河南省内黄县公证处公证。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述其于2015年3月17日9时许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在倒车时将左某撞伤,后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2、证人骈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某驾驶三轮机动车,在倒车时将左某撞伤,后将左某送医院抢救的事实。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刘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6、书证: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家庭关系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无前科证明;内黄县公证处公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方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秀文审判员  杨武群审判员  李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