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鹤与被告王涵抚育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鹤,王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洪鹤,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团结社区5组,身份证号230208198411111313。被告王涵,女,200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育德家园4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230208200709221320。法定代理人石林丽,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育德家园4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23020819830516064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鹤与被告王涵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