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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联英与王守清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联英,王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周联英,女,1954年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光明大街。被执行人:王守清,男,1962年出生,住灵璧县光明菜市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联英与被执行人王守清民间借贷纠纷(2015)灵执字第00163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