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贵贵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公司黄寒侯铁路二标段工程指挥部、被告蒋明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曹贵贵,男,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公司黄寒侯铁路二标段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陕西合阳县西环路中段。被告蒋明艳,女,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开县巫山镇水口村,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南永宁火车站工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刑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贵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公司黄寒侯铁路二标段工程指挥部、被告蒋明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贵贵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贵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贵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曹贵贵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