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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正欢与上海申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区彭浦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欢,上海申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区彭浦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欢。委托代理人申志礼,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少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闸北区彭浦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夏建林。委��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欢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正欢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张正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