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XX与李某、吴某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杨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XX,务农。被告李某。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徐德光人民陪审员 汪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