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滁州市宝祥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滁州市宝祥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马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宝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立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宝祥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人民币2,53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宝祥船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