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毕元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毕元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68号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赵传颖,董事长。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西王海村北羊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毕青莲。被告毕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毕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宝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