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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海波与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波,王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2927号原告金海波,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雪媛,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靓楠,女,1978年3月8日出生。被告王和利,男,1959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少权,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波诉被告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和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波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