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海波与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波,王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2927号原告金海波,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雪媛,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靓楠,女,1978年3月8日出生。被告王和利,男,1959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少权,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波诉被告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和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波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