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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喀什华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什华强商贸有限公司,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喀什华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浩罕乡8村。法定代表人:曲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浩罕乡夏木帕夏村(10村)2组多浪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宝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我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473005元。(其中:货款6880623元,违约金463568,案件受理费64371元,执行费6444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阿  布  都  克  里  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牙孜艾力·吾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