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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因与刘碧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刘碧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李弥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碧云,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