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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齐玉兰与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长春市鸿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齐润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兰,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长春市鸿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齐润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重字第8号原审原告齐玉兰,女,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审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912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波。原审被告长春市鸿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长春国际商务中心A座二区404室。法定代表人张旭。原审第三人齐润田,男,195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齐玉兰诉原审被告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市鸿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齐润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齐玉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审原告齐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代理审判员  谢 薇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