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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秦某某,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