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四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兆新与被告牛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新,牛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四初字第699号原告吴兆新。委托代理人徐能欣,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汉强。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兆新诉被告牛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兆新的委托代理人徐能欣、被告牛汉强的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兆新诉称,2014年8月30日22时5分许,被告牛汉强驾驶鲁E*****轿车沿丁庄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岔村北侧附近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吴兆新驾驶的鲁E*****中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吴兆新、缪沛花受伤,两车及树木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牛汉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兆新无责任,缪沛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原告吴兆新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汉强辩称,1、本次事故不应当由我承担全部责任,对方也有责任;2、车辆损失超过实际损失数额,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要求查明是否更换大架号;3、要求查明诉讼请求是否包含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4、我方投有交强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我方在核对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后,针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赔偿;2、该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请求在处理本案时为另一方预留份额;3、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方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2时5分许,被告牛汉强驾驶鲁E*****轿车沿丁庄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岔村北侧附近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吴兆新驾驶的鲁E*****中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吴兆新、缪沛花受伤,两车及树木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牛汉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兆新无责任,缪沛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吴兆新于2014年8月31日至9月26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用40870.26元;后于2015年4月14日至29日在东营市正骨医院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18090.44元。原告吴兆新在本案中受损的鲁E*****车,经东营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54952元。原告吴兆新另支出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23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鲁E*****轿车的车主是被告牛汉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一份,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宗,门诊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收费单据一份,门诊收费单据两份、挂号单据两份、东营市正骨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发票一份、押金票据一份、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一份、东营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发票一份、保全费单据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牛汉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兆新无责任,缪沛花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基于肇事车辆鲁E*****轿车的投保情况,对于原告吴兆新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牛汉强予以承担。原告吴兆新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兆新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护理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损失,待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兆新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589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误工费7910元(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护理费1009元、财产损失54952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2300元,以上共计12986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919元,由被告牛汉强赔偿108942.7元。以上赔偿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吴兆新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护理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三、驳回原告吴兆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40元,由原告吴兆新负担240元,由被告牛汉强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