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树良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6号罪犯张树良。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连刑一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的假释,以被告人张树良犯抢劫罪,盗窃罪,与前犯抢劫罪的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五百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与两名同案赔偿民事诉讼人共计438965.27元,三名同案犯承担连带责任。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苏刑三终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6日,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0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张树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树良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树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张树良的罚金二万二千五百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与两名同案赔偿民事诉讼人共计438965.27元均未履行,有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莒南县大店镇人民政府和莒南县大店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确认的关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树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