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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邓×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邓,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邓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桂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