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邓×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邓,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邓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桂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