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鲁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鲁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晔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守新,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东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