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果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李果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果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合同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三终字第0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果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果为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果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罪犯李果为因身体原因,在监房病休。罪犯李果为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果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果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