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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开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