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万明与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明,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郑万明,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紫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柳,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明与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翟国华、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杨柳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郑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杨柳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茹审判员 鄢裴培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