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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赛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赛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江勇泽。被执行人钟征,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征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赛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代理审判员徐创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钟征名下有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难度表示理解,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执行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