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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凤娟与颜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凤娟,颜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98号原告:杨凤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贾亚平,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春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娟与被告颜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颜春兰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颜春兰财产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