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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百东与张水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百东,张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杨百东,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水成,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杨百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水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水成应偿还申请人杨百东吊车费7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水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