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刘云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吕长江犯聚众斗殴罪杨寿山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吕长江,杨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云,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7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1日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施晓英,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长江,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8月2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寿山,外号“三子”,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6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10日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暨赌博罪、被告人吕长江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寿山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及其辩护人施晓英、被告人吕长江、杨寿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2012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云与姜某某(已判决)、谷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行至射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境内时,被告人刘云见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韩某驾驶一辆新奔驰轿车迎面驶来,即将韩某的奔驰轿车逼停在路边。后被告人刘云指使姜某某、谷某某、赵某某砍韩某,姜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即下车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韩某砍伤,并将韩某的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及后备箱门砸坏,经鉴定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评估价为人民币73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刘云因赌博被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二、赌博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云先后7次至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盐城市开发区xx镇xx村等地组织多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1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郑x(已起诉)先后8次至盐城市盐都区xx镇、亭湖区xx镇等地组织多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8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共获得好处费3600元。被告人杨寿山帮助被告人刘云及郑x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590000元,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700元。1.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吴xx、陈x龙、孙xx、刘x、刘x、袁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吴xx、孙xx、刘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吴xx、袁xx、孙xx、刘x、陈x龙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4.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xx镇一户人家,组织吴xx、孙xx、刘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刘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xx镇xx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袁x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8.2011年7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吴xx、崔x、张xx等人以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9.2011年8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镇xx村蔡xx家,组织崔x、吴xx、孙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0.2012年1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吴xx、刘x、崔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1.2012年2、3月份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孙xx、崔x、吴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2.2012年3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xx村陈x军家,组织孙xx、崔x、吴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3.2012年5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徐xx、崔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害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徐xx、崔x、吴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5.2012年7月29日晚上,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吴xx、张xx、徐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云、杨寿山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三、聚众斗殴2013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云因怀疑钟xx在大丰吊棚赌博抢了其生意,即纠集被告人吕长江及黄xx(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等到钟xx在大丰市xx镇xx村韦xx家赌博的棚上,以赌博为名借故“砸棚”。当日,被告人刘云在棚上赌博输光钱后向棚主钟xx借钱,钟xx未同意,被告人刘云即指使被告人吕长江及黄xx等人“砸棚”。后被告人刘云、吕长江及黄xx与为钟xx护棚的郑xx、房xx(已起诉)等人打斗。斗殴中,被告人吕长江与郑xx、房xx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房x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郑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长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因赌博被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与他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被告人刘云、吕长江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刘云、杨寿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暨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刘云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吕长江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杨寿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与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刘云、吕长江等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刘云、杨寿山等人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云、杨寿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长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罪行,系自首,对赌博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长江、杨寿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云对起诉指控其犯赌博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认为其系故意伤害罪;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系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申请证人蔡玉良出庭证实被告人刘云并未纠集他人及购买菜刀。2、根据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三名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可能有变化,申请对被害人韩某、房xx、郑xx的伤情重新鉴定。3、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云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云具有造成被害人韩某人身伤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刘云虽是临时起意,但并非无事生非,属于事出有因,被告人刘云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4、被告人刘云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被告人刘云等人所带刀具来源、数量无法查清。被告人吕长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寿山对起诉指控其犯赌博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2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云与姜某某(已判决)、谷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行至射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境内时,被告人刘云见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韩某驾驶一辆新奔驰轿车迎面驶来,即将韩某的奔驰轿车逼停在路边。后被告人刘云指使姜某某、谷某某、赵某某砍韩某,姜某某、谷某某、赵某某即下车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韩某砍伤,并将韩某的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及后备箱门砸坏,经鉴定奔驰轿车后挡风玻璃评估价为人民币73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刘云因赌博被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另查明,被害人韩某已对被告人刘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某、严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浦口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射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射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赌博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云先后7次至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盐城市开发区xx镇xx村等地组织多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1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郑x(已起诉)先后8次至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亭湖区xx镇等地组织多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共获得好处费2400元。被告人杨寿山帮助被告人刘云及郑x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05000元,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吴xx、陈迎龙、孙xx、刘x、刘a、袁爱红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2.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吴xx、孙x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吴xx、袁爱红、孙xx、刘a、陈迎龙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4.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xx镇一户人家,组织吴xx、孙xx、刘a、刘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5.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刘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7.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云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郑x、吴xx、孙xx、袁xx、刘a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8.2011年7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吴xx、崔x、张xx等人以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9.2011年8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镇xx村蔡xx家,组织崔x、吴xx、孙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0.2012年1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吴xx、刘x、崔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1.2012年2、3月份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某某村陈xx家,组织孙xx、崔x、吴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2.2012年3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盐都区某某镇xx村陈x军家,组织孙xx、崔x、吴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3.2012年5月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徐xx、崔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害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徐xx、崔x、吴xx、张xx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15.2012年7月29日晚上,郑x在盐城市亭湖区xx大道xx招待所内,组织吴xx、张xx、徐银生等人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杨寿山负责“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寿山从中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云、杨寿山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杨寿山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吴xx、袁xx、刘a、陈xx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可认定。三、聚众斗殴2013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云因怀疑钟xx在大丰吊棚赌博抢了其生意,即纠集被告人吕长江及黄xx(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等到钟xx在大丰市xx镇xx村韦xx家赌博的棚上,以赌博为名借故“砸棚”。当日,被告人刘云在棚上赌博输光钱后向棚主钟xx借钱,钟xx未同意,被告人刘云即指使被告人吕长江及黄xx等人“砸棚”。后被告人刘云、吕长江及黄加庆与为钟xx护棚的郑xx、房xx(已起诉)等人打斗。斗殴中,被告人吕长江与郑xx、房xx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房xx损伤程度构成轻伤,郑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吕长江顶骨骨折构成轻伤,左腰部损伤、左前臂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长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因赌博被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吕长江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房xx、郑xx、高x、吴x兵、钟xx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监狱及江苏省浦口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与他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云、吕长江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云、杨寿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暨赌博罪,被告人吕长江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寿山犯赌博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云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的要求。经查,被害人韩某的伤情对照2014年1月1日发布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仍构成轻伤。被害人房xx、郑xx的伤情鉴定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系根据2014年1月1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故无重新鉴定的必要,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云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证人蔡xx出庭作证被告人刘云有无纠集他人且购买菜刀事实的要求。经查,被告人刘云因输钱后在“棚”上借钱未果,便与他人去“砸棚”,后被告人刘云等人持刀及其他械具与护棚方发生斗殴。该事实有被告人吕长江供述、证人房xx、郑xx、高x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故证人蔡xx没有再出庭作证的必要,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要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云具有造成被害人韩某人身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刘云与被害人韩某之间有矛盾,系事出有因,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云发现被害人韩某在驾驶汽车后,便逼停被害人韩某的汽车,让其车上兄弟对被害人韩某动手。后姜某某(已判决)等人手持砍刀砍砸被害人韩某的汽车,并用砍刀砍伤被告人韩某,致其轻伤。被告人刘云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均系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云、吕长江等人所带刀具的来源、数量无法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云等人手持刀具参与斗殴的行为已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关于所带刀具的来源、数量不影响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云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人刘云并未纠集他人,不具有聚众斗殴故意,其系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云因输钱后在棚上借钱未果,便产生斗殴的故意,其主观上具有报复争霸等动机,客观上被告人刘云在赌棚现场纠集被告人吕长江、黄xx等人持械具与护棚方房xx、郑xx等人斗殴,其行为有别于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的特征,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云、杨寿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长江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云因犯赌博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赌博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长江因犯聚众斗殴罪、杨寿山因犯赌博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因寻衅滋事行为已取得被害人韩某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刑执字第3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长江宣告的假释。执行剩余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刘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羁押之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监视居住23日已折抵刑期12日)。三、被告人吕长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与撤销假释后剩余刑期一年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杨寿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碧蓉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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