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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博森诉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博森,西安皇城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博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皇城医院。法定代表人宋传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杨博森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博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博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博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博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