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5刑初35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李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先由王某负责非法购买大量的淫秽影片并贮存其暂住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营的某通讯特约代理点内的电脑设备中,然后由被告人李某以每部人民币0.5至3元为他人有偿提供下载、贩卖淫秽视频资料,共非法获利4000多元,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当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上述地点将8个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下载到陈某某的手机内存卡并收取对方人民币4.5元时被警察及时查获,并当场查获用于存放和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黄色淫秽影片目录一本,经查,上述电脑主机内共有528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属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198个,属色情性质视频文件327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王某非法购买大量淫秽视频,存储于其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的某通讯特约代理点的电脑硬盘中,由被告人李某以每部人民币0.5至3元的价格向顾客复制淫秽视频,非法获利共4000余元。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将8个淫秽视频复制到陈某某的手机内存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电脑硬盘1个、黄色淫秽影片目录一本(经鉴定,电脑硬盘内共有528个视频文件,其中属淫秽性质的视频文件198个,属色情性质视频文件327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淫秽视频目录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性质鉴定表,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李某通过向顾客的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视频的方式非法牟利,实施了复制、贩卖两种行为,其行为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1批,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电脑硬盘1个、黄色淫秽影片目录1本,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