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利与王称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王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被执行人王称义,男本院在执行王利与王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3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明 江审判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