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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徐某不同意离婚、现起诉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