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六姑、叶贤文与湖北省九棵松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六姑,叶贤文,湖北省九棵松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余六姑,农民,系死者叶时秀之妻。原告叶贤文,农民,系死者叶时秀之子。委托代理人余海文,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九棵松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法定代表人吴礼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六姑、叶贤文诉湖北省九棵松石英石板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六姑、叶贤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六姑、叶贤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余六姑、叶贤文负担。审 判 长 张 羽审 判 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