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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满功与被告信阳浉河鸡公山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曹洪国、钟颖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满功,信阳浉河鸡公山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曹洪国,钟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胡满功,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浉河鸡公山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洪国,男,汉族,48岁,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钟颖,男,汉族,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满功与被告信阳浉河鸡公山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曹洪国、钟颖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满功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皖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