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得有与被告谷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得有,谷宝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于 得 有 与 被 告 谷 宝 岩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于得有被告谷宝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得有与被告谷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