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爽申请执行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爽,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何爽,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陶伟,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3日,住绵阳高新区。何爽申请执行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开立的2308414101105161963号账户的资金和其在中国银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立的129312251867号账户的资金,现两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