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莉与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杨莉,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被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015215-7。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诉被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莲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