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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赵飞飞、赵佳娇、张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狄某某,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男,汉族。被告赵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