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玉荣颖绑架罪,玉荣颖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荣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49号罪犯玉荣颖,化名黄先山,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来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荣颖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玉荣颖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桂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荣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8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玉荣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玉荣颖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玉荣颖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33分;获2012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玉荣颖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玉荣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荣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