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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中秋与被告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秋,李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98-2号原告彭中秋,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谭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辉,男,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中秋与被告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中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小辉所有的位于岳阳市翠碧山庄xx,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彭中秋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五里牌会,建筑面积为xx方米,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法院申请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彭中秋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五里牌会,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