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中秋与被告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秋,李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98-2号原告彭中秋,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谭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辉,男,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中秋与被告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中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小辉所有的位于岳阳市翠碧山庄xx,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彭中秋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五里牌会,建筑面积为xx方米,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法院申请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彭中秋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五里牌会,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