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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小花与郭法保、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李小花。委托代理人苗永新、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法保。被告李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花诉被告郭法保、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小花负担。审判员王建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