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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席建兵与赵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建兵,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477-3号申请执行人席建兵(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5********),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梅塘坞**号。被执行人赵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乾潭镇罗村村大源汪活源**号。申请执行人席建兵与被执行人赵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乾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2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云配偶焦瑜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03.5元,扣除诉讼费用、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7538.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4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