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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恢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方方 与 刘 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方,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恢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周方方,女。被执行人刘云龙,男。周方方与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方方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云龙之父刘拴曹缴纳执行款19500元,已支付周方方19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