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文萍与张补兰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萍,张补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申请人朱文萍,女,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忻州市忻府区匡村红领巾街**号。被申请人张补兰,女,汉族,成年,住忻府区云中路煤机厂宿舍。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文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4日发出(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补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补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4日发出的(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3元,由申请人朱文萍承担。审判员 杜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