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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文萍与张补兰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萍,张补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申请人朱文萍,女,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忻州市忻府区匡村红领巾街**号。被申请人张补兰,女,汉族,成年,住忻府区云中路煤机厂宿舍。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文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4日发出(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补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补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4日发出的(2015)忻民督字第10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3元,由申请人朱文萍承担。审判员  杜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