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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潘某军、付某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185-1号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闸北镇直街道675号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涡阳县闸北镇直街道675号刘某某与潘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峰